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撤銷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99489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請求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9,993,832元,惟原告請求撤銷之執行標的物即高雄市○○區○○段○○段○○○○號土地、高雄市○○區○○街○○號4樓建物(含共同使用部分),經鑑定後所訂拍賣價額分別為1,550,000元及900,000元,共計2,450,000元,乃低於執行債權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莊豐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