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簡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開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吳育汝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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