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君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被上訴人甲○○
樓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47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7,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