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益嘉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侵入告訴人住處,嚴重侵害告訴人住宅之安全,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慌,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係高職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子惠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441號被告乙○○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前妻 張宴綾 之胞弟,而甲○○前與張宴綾育有未成年子女施○岭、施○崴。乙○○於民國108年3月3日下午2時55分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甲○○同意,侵入甲○○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6住處,欲私自帶施○岭、施○崴外出,為甲○○之配偶 李玉茹 發現而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證人李玉茹及 顏秀鳳 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檢察官戴連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詹曉萍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