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石秀珍 原告 石真珠 上列原告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等返還土地之面積(即A、B部分)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