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維男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維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男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張維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5年4月21日執行筆錄影本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4所示之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
5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限制(即4年7月)。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忠勝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2.22│104.04.03│104.06.19│├────────┼──────────┼──────────┼──────────┤│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395號│字797、849號│字797、849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60號│104年度訴字第448號│104年度訴字第4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7.17│104.08.25│104.08.25│├───┼────┼──────────┼──────────┼──────────┤││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60號│104年度訴字第448號│104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判決│104.08.04│104.09.14│104.09.14│││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2569號。│字第2570號。│第2571號。││││2.編號2、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6.21│104.07.19│104.07.19│├────────┼──────────┼──────────┼──────────┤│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797、849號│字986號│字986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48號│104年度訴字第566號│104年度訴字第5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8.25│104.11.24│104.11.24│├───┼────┼──────────┼──────────┼──────────┤││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48號│104年度訴字第566號│104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判決│104.09.14│104.12.14│104.12.14│││確定日期││││├───┴────┼──────────┼──────────┼──────────┤││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同左)││備註│字第2570號。│字第26號。││││2.編號2、4已定應執行│2.編號5、6已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3月。│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07.19│││├────────┼──────────┼──────────┼──────────┤│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572號│││├───┬────┼──────────┼──────────┼──────────┤││法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訴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3.17│││├───┼────┼──────────┼──────────┼──────────┤││法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訴字第8號││││判決├────┼──────────┼──────────┼──────────┤││判決│105.04.11│││││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1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