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告 俞小龍 被告 黃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卓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