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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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聲請人 鄭琦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付款行庫為何分行?(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公司(晟達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何?
三、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公司型態究為有限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雅分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四、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究為李「啟」運抑或李「啓」運?)
五、請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