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 林毓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代理台灣堂華股份有限公司廣鐙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7號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5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7號事件當事人台灣堂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依法係本案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準備程序時,對造廣鐙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對聲請人說髒話,雖經法院制止,但開完庭聲請人剛步出報到處門口,劉○○又對聲請人語帶恐嚇,陳○○亦對聲請人大聲,聲請人乃暫避法庭裡,因本件仍將繼續開庭,聲請人為維護自己人身安全,爰請求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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