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順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順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順安(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此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8年2月12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附表:受刑人許順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18次)│有期徒刑1年1月(1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犯罪日期│106年11月23日23時│105/03/23~│105/09/22│││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105/05/04││││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371號│偵字第2464號│偵字第18、2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32│106年度訴字第213號││實││262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8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30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32│106年度訴字第213號││判││262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7日│107年9月27日│107年10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2038號│執字第2605號(業│第2738號(業經定刑為││││經定刑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年)││││2年)││└─────────┴─────────┴────────┴──────────┘附表:受刑人許順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4月(8次)││││有期徒刑1年3月(20次)││││有期徒刑7月(1次)││││有期徒刑1年6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8月(1次)││├─────────┼──────────────┼──────────────┤│犯罪日期│105/04/07~105/09/08││││(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04/08~105/09/0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年度案號│號、105年度偵字第4282號、106││││年度偵字第18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8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9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84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3號││││(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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