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2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玉門┌───────────────────────────────────────────────────────┐│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楊永洲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8年3月30日│18,500元│CW0000000│││││社南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