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9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95號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定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所據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
502號刑事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2年1月4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