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聲請人 梁棨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玉艷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阮玉艷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㈢聲請人聲請狀之姓名記載為梁「」鈞,惟具狀人簽名及印
文均為梁「棨」鈞。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敘明正確之姓名究係為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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