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9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品穎 債務人 張賢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新臺幣貳點伍元之延遲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