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除去妨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除去妨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國99年6月24日陳報狀係主張拆除被告所興建面積17.6㎡之鐵皮屋及電話線、電線、電錶等地上物,惟上開電話線、電線及電錶,原告並未陳報占用之面積,故此部分現尚無法核計,應待日後測量後再行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2元(計算式:17.6㎡
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