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6號
原 告 李文廣
被 告 張森金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訴訟代理 林永華
人 林冠儀
受 告知人 沈致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依聲請及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所為之108年度屏簡字第26號判決及109
年2月26日裁定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及109年2月26
日裁定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依聲請及職權裁定更正如
附表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潘豐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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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屏簡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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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更正後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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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第4│參加人│受告知人│
│頁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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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定附表│訴外人│受告知人│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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