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83,091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78,62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78,629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862元利息計算起訖日110年11月19至112年3月19日)、違約金雜費計1,600元(計算起訖日110年11月19至112年3月19日)、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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