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89號聲請人 黃經洲 即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4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