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