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慧玉於民國92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9月23日起至民國93年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
3月27日止累計54,979元未給付,其中21,604元為本金;33,37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慧玉│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21604元││3月28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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