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吳侑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