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鄭紹賢 債務人 林芃妡林秝伊 即林姿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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