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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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張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分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日期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計收萬分之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一:
編號應給付金額起算日1336民國111年8月15日2395民國111年8月15日3412民國111年8月15日4420民國111年8月15日5556民國111年9月15日6585民國111年8月15日7605民國111年8月15日8605民國111年8月15日9672民國111年9月15日10800民國111年9月15日111680民國111年8月15日122982民國111年8月15日136444民國111年8月15日148772民國1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