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案件,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案件,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甲○○所犯2次毒品案件,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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