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銀元壹佰伍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13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623號)判處罰金銀元300元,緩刑2年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79號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