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小調字第9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苗司小調字第9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司小調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代理人 巫光璿 相對人 潘昱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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