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66號聲明人 廖育偉 被繼承人 陳梓堆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另聲明人 陳似蓉廖心妤 拋棄繼承部分,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陳梓堆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6年1月2日死亡,爰依法檢呈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廖育偉為被繼承人陳梓堆之孫陳似蓉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月2日死亡等情,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等在卷可按,是以,聲明人與被繼承人既為姻親關係,依上列規定,顯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則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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