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明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明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明哲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彭明哲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3月29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復於107年6月21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9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7年8月6日確定(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等情,分別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彭明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1日│106年12月29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毒偵字第│││││4017號│425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實││52號│939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107年6月2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8月6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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