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ASRIAH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台端所陳報之債務人統一編號係何種證件之統一編號
。㈡提出債務人居留證或其他證件影本並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臺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