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叁年玖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犯罪日期│95年11月7日至95年11月8│95年11月8日│95年11月5日至95年11月6│││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6541號│95年度毒偵字第5502號│95年度毒偵字第550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14日│96年9月26日│96年9月26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31日│96年10月15日│96年9月26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562號│14977號│149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