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晶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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