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晶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