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債權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俊瑋 即快樂樂園飲食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江俊瑋即快樂樂園飲食店之證明(如向相關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