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林嘉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刻之「安健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嘉華 」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及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文共肆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
一、林嘉華係安健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安健事業公司)之公司代表人,其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民國106年8月3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在不詳地點,未經「陳嘉華」同意,以「陳嘉華」名義偽刻安健事業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1枚,並於安健事業公司收據上用印,並交付予新北市私立 至傑 護理之家(下稱至傑護理之家)、私立 承康護 理之家(下稱承康護理之家)等客戶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安健事業公司之權益。
二、案經 廖俊協 告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嘉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 黃惠珍 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承康護理之家106年12月29日承康護字第106122901號函附安健事業公司收據1紙、至傑護理之家106年12月29日至傑家字第10612291號函附安健事業公司收據45紙附卷佐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使不知情之第三人偽刻印章之行為,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等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如附表所示之106年8月31日至同年10月31日間,主觀上係基於單一偽造印章、印文、私文書犯意,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安健事業公司之公司代表人,理應克盡職責,
竟因貪圖一時之便,便宜行事,偽造安健事業公司不實代表人名稱之統一發票章,並製作不實之收據,致生損害於該公司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念及其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復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濟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19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要旨可參)。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偽刻之「安健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嘉華」之統一發票專用章1枚,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19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另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偽造印文(共46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規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偽造之印文及數量│卷頁│├──┼──────────┼──────────┼──────┤│1│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106年度偵字│││(出勤時間:106年8│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第36013號卷│││月31日)│枚│第73頁│├──┼──────────┼──────────┼──────┤│2│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79頁│││月6日11時)│枚││├──┼──────────┼──────────┼──────┤│3│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79頁│││月1日16時00分)│枚││├──┼──────────┼──────────┼──────┤│4│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81頁│││月4日09時00分)│枚││├──┼──────────┼──────────┼──────┤│5│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81頁│││月5日10時00分)│枚││├──┼──────────┼──────────┼──────┤│6│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83頁│││月5日14時)│枚││├──┼──────────┼──────────┼──────┤│7│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83頁│││月11日10時20分)│枚││├──┼──────────┼──────────┼──────┤│8│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85頁│││月13日08時00分)│枚││├──┼──────────┼──────────┼──────┤│9│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85頁│││月14日)│枚││├──┼──────────┼──────────┼──────┤│10│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87頁│││月14日15時30分)│枚││├──┼──────────┼──────────┼──────┤│11│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87頁│││月18日11時00分)│枚││├──┼──────────┼──────────┼──────┤│12│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89頁│││月18日20時30分)│枚││├──┼──────────┼──────────┼──────┤│13│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89頁│││月18日23時30分)│枚││├──┼──────────┼──────────┼──────┤│14│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91頁│││月22日10時00分)│枚││├──┼──────────┼──────────┼──────┤│15│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91頁│││月22日11時30分)│枚││├──┼──────────┼──────────┼──────┤│16│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93頁│││月22日16時00分)│枚││├──┼──────────┼──────────┼──────┤│17│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93頁│││月25日09時10分)│枚││├──┼──────────┼──────────┼──────┤│18│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95頁│││月25日11時00分)│枚││├──┼──────────┼──────────┼──────┤│19│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95頁│││月26日07時40分)│枚││├──┼──────────┼──────────┼──────┤│20│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97頁│││月26日12時00分)│枚││├──┼──────────┼──────────┼──────┤│21│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9│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97頁│││月28日15時30分)│枚││├──┼──────────┼──────────┼──────┤│22│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01頁│││月3日09時30分)│枚││├──┼──────────┼──────────┼──────┤│23│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01頁│││月3日10時00分)│枚││├──┼──────────┼──────────┼──────┤│24│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03頁│││月3日10時00分)│枚││├──┼──────────┼──────────┼──────┤│25│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03頁│││月3日10時30分)│枚││├──┼──────────┼──────────┼──────┤│26│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05頁│││月3日14時30分)│枚││├──┼──────────┼──────────┼──────┤│27│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05頁│││月3日15時00分)│枚││├──┼──────────┼──────────┼──────┤│28│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07頁│││月5日10時00分)│枚││├──┼──────────┼──────────┼──────┤│29│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07頁│││月7日09時30分)│枚││├──┼──────────┼──────────┼──────┤│30│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09頁│││月9日11時00分)│枚││├──┼──────────┼──────────┼──────┤│31│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09頁│││月12日10時45分)│枚││├──┼──────────┼──────────┼──────┤│32│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11頁│││月12日11時00分)│枚││├──┼──────────┼──────────┼──────┤│33│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11頁│││月12日15時30分)│枚││├──┼──────────┼──────────┼──────┤│34│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13頁│││月16日15時00分)│枚││├──┼──────────┼──────────┼──────┤│35│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13頁│││月16日11時20分)│枚││├──┼──────────┼──────────┼──────┤│36│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15頁│││月18日12時00分)│枚││├──┼──────────┼──────────┼──────┤│37│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15頁│││月19日11時20分)│枚││├──┼──────────┼──────────┼──────┤│38│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17頁│││月20日12時30分)│枚││├──┼──────────┼──────────┼──────┤│39│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17頁│││月23日09時30分)│枚││├──┼──────────┼──────────┼──────┤│40│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19頁│││月23日11時00分)│枚││├──┼──────────┼──────────┼──────┤│41│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19頁│││月24日10時30分)│枚││├──┼──────────┼──────────┼──────┤│42│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21頁│││月25日10時00分)│枚││├──┼──────────┼──────────┼──────┤│43│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21頁│││月26日11時00分)│枚││├──┼──────────┼──────────┼──────┤│44│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23頁│││月26日15時30分)│枚││├──┼──────────┼──────────┼──────┤│45│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23頁│││月31日10時00分)│枚││├──┼──────────┼──────────┼──────┤│46│安健事業有限公司收據│「安健事業有限公司統│同上偵字卷第│││(出勤時間:106年10│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125頁│││月31日15時00分)│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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