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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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 湯婷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申辦「4G新絕配1799他網通話優惠130分鐘」方案之申請契約書,並且提出本案得請求專案補貼款新台幣19,958元、以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台幣1,08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