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395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柏蓁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梁愛敏呂振儀蔡嘉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柏蓁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梁愛敏、呂振儀、蔡嘉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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