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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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15號異議人即受刑人之母 梁墩惠 受刑人 陳偉佳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字第8873號執行命令所為不准受刑人 易科 罰金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即陳偉佳現已有正當職業,若服刑完畢出監,將喪失工作機會,而致家庭成員生活陷入困難,且受刑人家中尚有母親待撫養,並有未婚妻懷孕在身等因素,實有請求准予易科罰金之必要。懇請鈞院賜將原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命令予以撤銷,並諭知准予易科罰金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8873號執行指揮書,命令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本件聲明異議人梁墩惠為受刑人之母親,且受刑人為00年出生,為滿20歲之成年人,查無其他情事設有法定代理人,有所附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憑。則本件聲明異議人梁墩惠既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上揭法律規定,自非法定聲明異議適格之聲請主體,無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權利。是以,聲明異議人梁墩惠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