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漁業權轉讓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澎湖縣二崁海洋牧場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因請求漁業權轉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漁業權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雖列有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亦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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