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文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件:
緣債務人高文治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年01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9,766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