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代表人 姜振中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欣
蔡旻芯 被告 李嘉宇
陳俞璋 莊承澔
郭潤庭 郭蕎瑛 羅宜 楊侒橙 周維理
王騰葦 邱峻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53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