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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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國寶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晟佑附件:
一、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8月起至113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8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三、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工作?每月收入?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8月起至113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8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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