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17號原告 黃威景 被告 翁麟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未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30號裁定應於1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為何?該裁定於113年7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依法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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