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 陳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旺泰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佩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旺泰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旺泰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旺泰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泰公司)之清算人,旺泰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旺泰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旺泰公司之清算人,以及旺泰公司業已呈報清算完結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司司字第19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準此,本院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指定聲請人陳佩玲為旺泰公司於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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