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雅萍 代理人 賴宗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香港商俊思海外有限│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104年3月10日│20,000元│0000000││││公司台灣分公司鄭│行台北分行│││││││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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