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88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黃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拾伍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拾萬陸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延遲違約金,㈢新台幣陸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