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板簡字第287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簡字第274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通譯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9日邀同被告邱雅芳簽署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向原告借款50萬元,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5年5月24日止,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4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4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計0.9%計息,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5月24日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0.89%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3)計息。被告銘基冷凍行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銘基冷凍行自111年6月24日起即未付息還本,迭經原告催討未果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條款、線上版借據暨約定條款、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