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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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5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1月1日上午4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復興南路口之錢櫃KTV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嗣經警於同年月3日上午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查獲,並扣得大麻煙草(淨重0.41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075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核檢察官上開聲請,於法均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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