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830號聲請人 邱秀珠 (即 邱忠義 之繼承人)
邱麗真 (即邱忠義之繼承人) 邱仁麒 (即邱忠義之繼承人) 邱芸溱 (即邱忠義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邱芸溱(即邱忠義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