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20號聲請人 張添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羅鳳嬌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王羅鳳嬌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如附件)。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