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增列卷附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委託鑑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各一件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俊福前曾經觀察勒戒之處遇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仍無視毒品對健康之戕害及法律杜絕毒品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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