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81號聲請人 黃蘇秀 合代理人 黃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3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1GD0000000-0│1│1000│└──┴──────────┴───────┴──┴──┘